這是一份郵局錄用員工的擔保協議,真實地反映了郵政組織嚴格的管理規定。大清郵政建立伊始,為了維護國家郵政的聲譽和促使郵政業務順利推進,一方面對于郵政機構組織人員有較高的錄用標準以及嚴格的要求,另一方面員役也有著穩定的和較好的工資收入與待遇,因而在對郵政局職員的管理與約束方面,由簡至繁、不厭其詳。 保結書的內容為張、劉二人自愿為邢某做郵政員役的擔保人。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因大清郵政官局欲揀云南省云南府昆明縣民籍邢杏生派在貴州安順郵政局充當供事,是以我兩家情愿繕具保費(關平)銀伍佰圓(兩整),作為薦舉邢杏生遵章效力之憑據。自到局后,(勿論調往何省何地,不得推諉不往,如因事告退,務于前一個月先行稟明。)倘有虧空公項或偷竊及他項弊端,自應按章罰辦,若邢杏生無力自輸,則我兩家亟應分認,立時代為呈繳。”